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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2018-11-19    来源:固原检察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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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来源:固原检察

 

关闭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石灰窑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  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三寨公路旁存在土法煅烧石灰窑一处,该院检察人员随即展开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调查2015年5月开始,该石灰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退耕还林地,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方法24小时不间断烧制石灰,产生废气直接向天空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诉前程序】    

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经层报自治区院批准后,2017年11月27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7年11月29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该石灰窑进行关闭,恢复林地植被。  

【诉讼过程】    

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原州区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因此,本案未进入诉讼程序。  

【案件结果】    

2017年12月13日,原州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原州区三营镇三寨公路旁石灰窑进行了关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同时在石灰窑两侧设置400余米的隔离防护网。2017年12月18日,相关行政机关就关闭该石灰窑的情况向我院进行了回复,2017年12月27日,我院检察人员对关闭该石灰窑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了相关人员,采用视频影像对石灰窑关闭后的现场进行了记录。2018年4月1日,我院检察人员对石灰窑关闭后植被恢复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实地调查2018年3月该区域已种植树木现正进行树木种植养护工作。非法存在近三年的石灰窑停止生产,窑洞被封堵,责任人被处罚,被毁林地被隔离恢复。    

【指导意义】    

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2.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作者】:
【来源】:固原检察